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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之治④|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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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方达 2020-03-01 06:10
摘要:“德主刑辅”的古代智慧与现代启示

“德治”,不仅是让中国文明持续至今的最高政治智慧,也同样是西方不断追寻,并且得以称雄近代百余年的重要基础。在这一点上,中国最古老的《尚书》、《诗经》与西方影响深远的《理想国》,都反复提及,并无二致。然而一旦面对“刑”的问题,中国与西方的整体差异便凸现出来。从孔子开始,无论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的名言,还是“缇萦救父”这一妇孺皆知的典故,中国主流文化观念都在拒斥“刑”的应用。这一方面固然造就了中国自古以来温暖的人情社会,但也确实阻碍了法治体系在当下的普遍落实。然而,主流拒斥并不代表实际缺乏,荀子就曾设计过一套颇有现代风范的完整“德主刑辅”体系。只不过,这一体系中“德”与“刑”都有着自身特殊的理解内容与运行机制。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这句话不仅被视为孔子最重要的智慧而流芳千古,还成为历代君主奉若瑰宝的至理名言。殊不知,这种并非孔子首创的观念,也因初创时的特殊背景而隐藏着一定的弊端。作为“为政以德”的来源,周邦在伐纣成功后提出的“以德配天”虽然被作为取胜与经营的关键而记录于《诗》、《书》这样的经典文本中,但本质上却是一种针对殷人残酷“刑罚”而提出的重视“民众”的统治手段。如此一来,原始的“德”只在表面上成为一种看似“民本”思想的优良品质,而无法真正从所有民众意愿出发,造就一个众人参与的良性和谐社会。

事实上,看似残酷的“刑”也是“德治”的重要辅助。抛开后世伪托儒家的作品,春秋战国时人就已经意识到“刑”在普遍规范与激励社会成员方面的积极作用,“严刑罚,则民远邪;信庆赏,则民轻难”(《管子·牧民》)。“刑罚”与“庆赏”是一对不能分离的双胞胎,也正因此,广义的“刑”不仅具有一视同仁的普遍适用特点,而且还以固定的标准让民众的付出得到公平的回报。如此,在君主爱民的“德治”前提下,民众终于可以凭借着自己的意愿,自由公平地参与到政治治理中。而反观孔子,无论出于有意或无意,对“刑”的回避都是孔门无法挽救周邦于乱世的根本原因。因为“为政以德”的崇高理想固然动听,但同样确实缺乏实操性而流于空疏。

虽然“刑”听上去十分刺耳,但随着战国时代混乱的不断加剧,一种同时重视兼备“德”与“刑”的“德主刑辅”模式终于登场。战国末年的思想集大成者荀子,不再有意无视秦国的强盛,并明确向往“天下一统”的“王霸政治”。与激烈批评秦国施行严苛刑罚的其他俗儒、鄙儒不同,荀子亲赴秦国疆土后对“四世有胜”(《荀子·议兵》)的繁荣景象推崇不已,这其中既有对军事实力强盛所带来外部强大的肯定,也有对社会运行有序的向往。在深究其中根源后,荀子首先意识到经济与资源对国家昌盛的决定性作用,并进一步从政治的角度认为与其让君主爱民,不如让民众“自爱”。由此,以往局限于统治者范围内部的“德”变成了民众共同“生养”、“班治”、“显设”、“藩饰”(《荀子·君道》)自身的“群德”。说的直白一些,周人以往虽然意识到“民本”的重要性,但民众仍然是统治的对象,“天下”依旧为周邦所“私有”。而到了荀子这里,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民众共有“天下”,爱人民的对立方式变为人民出于爱自己而汇集成为所有人的“天下”。

不仅如此,荀子超越前人的地方不仅在于翻转了之前的治理思路,更在于他还以“刑”的内容稳固了新“德治”模式的基础。一方面,在所有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同时,“赏罚”的固定标准可以用“唯贤是举”取代“任人唯亲”,并以此激励全体社会迸发出更大获取社会资源的潜力,从而形成更为强悍的国力。另一方面,荀子还特意规定了“刑”在惩罚时的底线,对“宗族”不负责的人断然不会对整个“群体”负责,而这种没有“群德”的人所要面临的将是最严苛的“大刑”(《荀子·议兵》),死后甚至不能得到亲属的悼念(《荀子·礼论》)。试想,一个人人爱人,人人付出的“公德”社会如何不会达到“天下归服”的效果呢。

然而,人类的本质是自私,即便再具备前瞻性的理论还需要实际落实,在这一点上荀子尤其重视公共教育。荀子说的公共教育也不是孔子所谓的“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这种“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的广泛基础教育,而是一种重视相互借鉴、相互引导的教育方式。荀子重视的“积习”与“师法”正是通过以他人作为镜子反观自身的缺陷,共同克服自私天性从而共同趋向“公德”。客观来说,荀子这种方式在古代资源有限,等级划分明确的现实中确实不及内在“自省”学习方式的低成本,但在公共资源愈发丰富,社会竞争愈发透明的当下,荀子的超前设计无疑得到了施展的绝佳空间,所有人都可以凭籍自身的特质展开良性竞争,实现能者居其位。而即便“私欲”真的不能通过公共教育的方式加以自我规约,荀子也用“刑罚”的极端方式给予了限定与祛除。

一言蔽之,荀子“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中,“德”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让众人着眼于个人、家庭、国家之间关系有序的一种普遍自我约束的“公德”,而不是出于个人欲望或者功利目的的手段。至于“刑”,这一带有赏罚性的措施不仅激励了全体人民为自身提供更为充足、有利的生活物质基础,而且还在引导个人精神世界的建设过程中,维护了“公德”中为家庭负责的最低限度。由此而言,现代社会的公共道德与法制模式,实际上距离我们并不遥远,中国自有的传统思想资源同样可以提供现代社会的治理启示。

栏目主编:王多 题图来源:图虫创意 图片编辑:曹立媛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先秦诸子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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