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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集装箱落江致多艘邮轮延误,保险公司赔偿千万元后起诉货轮索赔,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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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黄丹 2019-11-18 20:03
摘要:本案的邮轮综合保险,正是邮轮公司及旅客对此类事故及损失的最佳救济手段。

因一艘货轮上的37个集装箱落江致航道封闭,多艘大型邮轮的行程被延误。保险公司在赔付旅客近千万元损失后,向事故责任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等提起代位求偿。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海事海商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请。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37个集装箱落江致航道封闭

2017年5月10日21时33分许,“顺港19”轮完成装货作业后,行驶至A60灯浮附近水域时,37只集装箱落入江中。因落江集装箱随潮水作用漂散,威胁吴淞口、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等水域船舶航行安全,吴淞水上交通管控中心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临时交通管制, “海洋量子号”邮轮和“赛琳娜”邮轮分别被延误约16和14个小时才得以靠泊,影响了4个航程1万余名旅客的正常出行。保险公司向承保旅客赔付了抵港延误、行程缩短、登船延误等损失后,将“顺港19”轮的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人等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80余万元。

原告诉称,根据吴淞海事局认定的事实,被告系涉案事故的责任主体,原告保险公司因已向被保险人赔付相关费用而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被告方则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赔偿系按照保单的约定金额赔付,不属于代位求偿的对象;同时,集装箱落江事故不构成对航程延误的侵权,交通主管部门采取的航道封闭行为才是航程延误的直接原因,按照侵权行为有关构成要件,旅客与其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填补纯粹经济损失需法律明文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保单的名称虽为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但该保单附加了个人旅行不便保险,并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了支付的保险金,这些特别约定的内容虽与旅客人身有一定的依附属性,但更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但是,集装箱落江并不直接或必然导致邮轮延误,吴淞海事局发布临时交通管制的航行警告,才是涉案邮轮延误的直接原因。集装箱落江事故只是间接导致邮轮延误,进而间接延误邮轮旅客的行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保险公司主张的旅客额外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以及因行程缩短带来旅游费用变相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若非法律明文规定,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

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案承办法官、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长谢振衔指出,原告赔付的保险金中,有相当大部分是根据保单约定以及依据经验按照最高限额进行的理赔,该部分损失不能等同于旅客的实际损失。其次,涉案旅客的损失,不是因为旅客的有形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而是由于邮轮延误等原因造成的非财产或人身损害,这种由于公共运输通道或公用设施的关闭而造成非财产和人身的损害,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一种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通常不予保护。本案的邮轮综合保险,正是邮轮公司及旅客对此类事故及损失的最佳救济手段。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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