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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沪籍农民能加入上海合作社吗?非沪籍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可否申办上海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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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9-11-12 15:08
摘要:成立合作社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合作社成员有没有地域限制?

成立合作社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合作社成员有没有地域限制?非沪籍大中专毕业生加入上海合作社,有什么政策支持?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的说明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

 

合作社成员有地域限制吗

 截至2018年底,本市纳入年报制度范围的合作社7790个,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合作社2865个,成员8.24万人。

 本市合作社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的同时,仍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合作社规模较小、经营能力较弱,表现在合作社成员数量、成员出资、固定资产、经营收入、可分配盈余、投入品的统一采购和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等指标较低。

 合作社与成员利益联结也不够紧密,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存在“空壳社”现象。而规范合作社设立行为,发挥章程约束作用,有助于提升合作社治理能力。

 《办法(草案)》明确加强登记管理。设立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加强对章程制定的指引。设立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鼓励使用章程示范文本。

 成为合作社成员,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此次立法明确农民成员身份认定。即,合作社成员只要具有农业户口、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这三种情形中的一种,就可以认定为农民,并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外地农民可以加入上海的合作社吗?按照《办法(草案)》,非本市户籍农民以农民身份在本市设立、加入合作社,除了要符合前面所述的身份条件外,还应提供本市相关承租土地、水面等合同材料。

 此次立法还规范成员出资行为。在分配盈余时,对成员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出资予以抵扣。成员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过权利剩余期限。

 

合作社应设立成员账户吗

 一些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够健全,如“三会”制度不完善、财产界限不清、未设置账簿业务核算等。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财产权属,有利于保障成员切身利益。为此,此次立法完善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

 《办法(草案)》明确成员资格终止规则。自然人成员死亡的,终止其成员资格,并按照章程相关规定退还其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依法返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资格终止前的亏损及债务。

 此次立法规范财务管理,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成员账户。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和捐赠财产,建立单独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者捐赠人的监督。

 《办法(草案)》明确实行社务公开。合作社应当向成员公开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财产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为规范行业管理,《办法(草案)》还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外籍大中专毕业生加入合作社,可否申请办理落户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促进合作社提质扩容的立法精神,《办法(草案)》细化了相关扶持规定,并制定具有本市特色的促进举措,推动合作社发展。

 首先加大人才吸引力度。此次立法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并按规定为其提 供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积分落户等保障。按照《办法(草案)》,在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本市户籍的合作社成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按照《办法(草案)》,非本市户籍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在合作社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同时,强化财政扶持。合作社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提供符合合作社特点和需求的贷款业务、综合保险服务,增强合作社抵御风险能力。


栏目主编:张骏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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