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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金额23亿,“盈玺巨玺”集资诈骗犯罪首犯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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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9-03-29 12:39
摘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夏某某集资诈骗、被告人杜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夏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八年不等刑期的主刑。

 

2013年7月,颜某、王某(另处)与被告人杜某某成立盈玺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2014年1月,被告人夏某某成立巨玺公司,并于同年8月受让盈玺公司股权。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夏某某控制经营盈玺公司、巨玺公司,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山东栖霞农业创业园、温州白云山产业投资等债权转让项目及新三板项目,以年化利率7-16%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3亿余元,除3亿余元用于项目投资外,其余集资款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14亿余元,支付员工工资、奖金、提成、公司运营4亿余元,支付夏某某个人转让股权款6,000万元,用于夏某某个人高风险投资、赌博、消费等6,000余万元等,至案发未兑付本金共计9亿余元,涉及被害人4千余名。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徐某、徐某某分别作为盈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监事,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18亿余元;被告人马某作为巨玺公司总经理,以该公司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5亿余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盈玺公司、巨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在盈玺公司、巨玺公司经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某某、马某、徐某、徐某某分别作为盈玺公司或巨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监事,违反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盈玺公司或巨玺公司非法集资活动,造成众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亦触犯刑律,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栏目主编:简工博 文字编辑:简工博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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