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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落马的市级监委副主任这样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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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菜毛 2019-03-26 18:20
摘要:33岁时就成为蚌埠市当时最年轻的县委常委的赵明伟,究竟干了些什么?

今天,安徽媒体报道了一起受贿案的审判结果:安徽省五河县一名税务管理员魏某受贿387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这本是一条并不起眼的信息,唯一令人疑惑的是:一个税务管理员如何能受贿如此之巨?

 

一番对比查找之后,笔者发现此案竟与全国首个落马的市级监委副主任——安徽蚌埠市纪委原副书记、监委原副主任赵明伟有关,魏某正是赵明伟受贿案的同案犯。

 

法院审理查明, 1995年,被告人魏某与时任蚌埠市五河县沫河口镇党委书记的赵某(已判决)相识并熟悉。2011年至2017年期间,魏某伙同赵某,利用赵某担任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两人共谋为某两家公司在蚌埠市投标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两公司分别送给魏某共计人民币3870万元。

 

其中,魏某先后以现金、支付购房款、装修款、房租费、返还购车款等形式,给予赵某财物共计人民币1087.7399万元。

 

这条新闻中的“赵某”就是赵明伟。赵明伟的公开简历显示,赵明伟于1995年8月至1997年10月任五河县沫河口镇党委书记,2009年10月开始在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任职多年。这与魏某案情中涉及的赵某信息完全相符。

 

半个多月前,赵明伟受贿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对被告人赵明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赵明伟在宣判后当庭表示,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2018年4月28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了一条消息:蚌埠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赵明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条消息中的“监委”字样引起了公众关注。在这个当口拿下一名“监委副主任”,意味深长,又信号明确。

 

就在一个多月前,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至此,国家、省、市、县4级监委全部组建完成,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那么,33岁时就成为蚌埠市当时最年轻的县委常委的赵明伟,究竟干了些什么?

 

公开信息显示,赵明伟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任蚌埠市招标局、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期间。

 

2010年至2017年,赵明伟在担任蚌埠市招标局、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期间,与个体商人串通,采取一个在前台“拉生意”,一个在后台“通绿灯”的方式,为他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方面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巨额好处。

 

同时,赵明伟通过审批招标方式、举报查处以及设置招标条件等多种形式,帮助多家公司在蚌埠中标,其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金额特别巨大。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明伟利用担任蚌埠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他人价值4791.9万元的财物、美元2.2万元及单独索取他人价值39.697万元房产一套,其中,与他人共同收受财物价值3870万元。

 

阜阳中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791.9万元、美元2.2万元,索取价值39.697万元房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部分受贿犯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赵明伟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款物已基本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明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再来看赵明伟的简历,他2016年9月任市纪委副书记,2018年4月就被采取留置措施,赵明伟在蚌埠市纪委副书记任上一年零八个月。本以为进了纪检监察机关就进了“避风港”“保险箱”的他,哪想到这么短时间就被查处。

 

实际上,赵明伟自己都承认,自己是“混”进纪检监察机关的。他的靠山就是时任蚌埠市委书记的周春雨。周后来担任安徽省副省长,今年2月22日,周春雨一审获刑20年,罚金3.61亿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报道披露,周春雨在蚌埠任职期间,赵明伟一味迎合周春雨,希望攀附上这座靠山。

 

凡是周春雨关注的招标项目,他一路绿灯,工作质量和招标价格一概不问。周春雨对他也是时常表扬、年年表彰。因举报信不断,在周春雨的周密安排下,赵明伟“混”进了纪检监察机关,却没想到还是逃不脱被查处的结局。

 

即便如赵明伟一般热衷于拉关系、拜码头,沉迷于“抱大腿”、找靠山,即便“混”进纪检监察系统试图逃避追查,都不能掩盖自身存在的问题。

 

这个案例也说明,一来搞人身攀附那一套行不通,与党的性质和宗旨背道而驰,与党员干部的身份格格不入;二来纪检监察机关绝不是“避风港”,更不是天然的“保险箱”,把纪检监察机关当作“挡箭牌、护身符”寻求庇护的想法,更是荒谬的。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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