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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已到攻坚阶段,为何有人仍在为其“输血续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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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盛垒 2019-03-14 06:31
摘要:有的地方一方面对清理“僵尸企业”设置重重障碍,防止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另一方面,在职工转岗、就业、社保等社会托底政策上则放任不管或推卸责任,有的甚至要求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导致“僵尸企业”不愿或不敢退出。

今年全国两会,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去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2019年主抓的首项重点工作任务,并强调要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制定退出实施办法。“僵尸企业”究竟有何危害?如何按照中央要求,依法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僵尸企业”出清工作?

 

为何要加快处置“僵尸企业”

 

所谓“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来维持生存的企业,一般具有亏损性、吸血性和绑架性等特征。在当前我国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僵尸企业”群体的危害性愈加凸显。

 

一是暗藏局部性金融风险。“僵尸企业”通常涉及三角债或担保等关联责任,一旦这类企业难以维系,会随之带来连锁反应,将其他企业一并拖至破产边缘,由此引发区域性乃至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制约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僵尸企业”大多没有能力从长远角度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技术研发效率或管理效率。当行业中这类企业占比不断提高时,对“僵尸企业”的非市场支持因素将制约其他企业的扩大发展和效率提升,整个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将被拖累甚至加速下行。

 

三是阻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受“僵尸企业”拖累的行业,其投资收益会趋于下降,并逐渐处于资源配置的劣势。即使行业产生了新技术,“僵尸企业”也无法进行技术更新,依然占据社会资源。这不仅会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还将抑制“创造性破坏”机制作用的发挥,进而阻碍整个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亟待高效率的资源配置支持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与经济理性完全相悖的“僵尸企业”不产生效益,却依然占有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资源,不仅梗阻了要素资源的优化再配置和社会再生产,也严重妨碍了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产业集群等新动能的快速形成与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障碍。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处置“僵尸企业”,推动更多产能过剩行业加快出清,才能让培育新动能的空间更大、环境更好、资源更丰沛,中国经济才能真正释放出更强劲动力。

 

处置“僵尸企业”面临哪些难点

 

近年来,我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大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现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许多持续亏损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逐步出清。但同时,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一些地方仍在给“僵尸企业”输血续命,阻碍了出清的进度和效率。

 

一是出清政策在实际执行中面临重重阻力。中央提出重点通过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和政策加快“僵尸企业”出清,但实际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一方面,兼并方缺少利益激励,往往缺乏并购重组的积极性;被购方担心利益受损,阻碍兼并实施。另一方面,主要利益相关方也不希望企业走上破产程序,否则银行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将彻底失去收回贷款的希望,而地方政府将面对GDP下降、财政收入下滑、就业压力上升等实际问题。因此,勉强维持“僵尸企业”经营或拖延处置成为部分银行和地方政府的一致目标。此外,破产清算程序复杂冗长,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获得债务保全的动机。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出现畏难情绪。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体系等基本保障制度还不能很好适应“僵尸企业”处置带来的人员安置压力等问题。尤其是一些内地省市,不仅难以吸引新的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当地吸纳就业能力也相对有限。因此,有的地方一方面对清理“僵尸企业”设置重重障碍,防止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另一方面,在职工转岗、就业、社保等社会托底政策上则放任不管或推卸责任,有的甚至要求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导致“僵尸企业”不愿或不敢退出。

 

三是缺少专业的市场化处置机构和完善的社会配套政策。目前,我国“僵尸企业”处置主要靠政府推动或通过银行与企业协商处理,缺少专业化、市场化的第三方处置机构,在具体细节和复杂问题处理上缺乏专业性和规范性,也很难以中间人的立场公平公正地协调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叉关系。另外,各地政府对“僵尸企业”问题普遍重识别整治、轻后续治理,尤其忽视了“僵尸企业”清退后带来的资产回收、设备再利用、职工补偿安置、再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财政转移支付等诸多善后问题,没有建立形成相应的处置机制和完善的配套政策,存在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的风险和隐患,不利于“僵尸企业”的平稳有序退出。

 

如何清除剩下的“硬骨头”

 

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僵尸企业”出清工作。这意味着,“僵尸企业”出清工作已经到了攻坚阶段,留下的“僵尸企业”更多是比较难啃的“硬骨头”,需要下大力气、花大功夫才能清除。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以促进“僵尸企业”活力再生为导向,尽量多重组少破产。处置“僵尸企业”,重在推动企业重建和产业再生,而不以破产出局为首要目的。为此,应鼓励通过兼并重组,为企业活力再生提供通道,而不是简单地对其实施破产清算处理。对不同类型的“僵尸企业”,也应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比如,对那些在产品、技术、管理或市场等方面仍然具有较大潜力或较强竞争力,只是暂时碰到经营困难的“僵尸企业”,可通过管理层持股、兼并收购、混合所有制、债转股等方式,让企业重新焕发活力,度过短期难关,回归可持续增长;对掌握较多资源、经济技术基础也较好,但缺乏创新能力和失去市场成长力的“僵尸企业”,鼓励和引导高成长力的优质企业依据市场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对其进行兼并重组;而对一些持续亏损、不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而不得不进行破产处理的“僵尸企业”,应严格按破产法予以破产清算,实现高效有序退出。

 

二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公正高效处置“僵尸企业”。由“半官半民”、“亦公亦私”的第三方机构全面负责处理“僵尸企业”,一方面可以利用其特殊优势,站在中间人的立场协调处理政府、银行、“僵尸企业”的共生关系,另一方面可发挥第三方机构对信息反映敏感准确的特点,帮助负债企业寻找自身业务优势,制定企业重组改革方案,实现企业经营业务再生。

 

我国“僵尸企业”处置涉及的利益方复杂多元,不仅包括地方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务人、企业股东、管理者、职工等,地区之间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如不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出清势必会遇到重重阻力而难以持续。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或银行处置僵尸企业,难免存在隐瞒或拖延等现象。对此,可借鉴日本的做法,通过设立第三方产业再生机构,站在相对超脱、中立的立场,公平、公正、专业、规范地处置“僵尸企业”,避免陷入各利益相关方互相推诿的困境。同时,通过产业再生机构,可帮助企业顺利退出或重建其经营策略,使其较快摆脱困境、重新焕发活力,提高处置“僵尸企业”的专业性和经济性。

 

三要进一步优化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的社会托底功能。处置“僵尸企业”面临债务清理、不良资产处理、生产设备回收、资本回收、职工安置等一系列后续问题。目前,各地方政府普遍将处置重心放在“僵尸企业”的认定和清理上,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企业退出后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这些后续问题却是根本影响“僵尸企业”能否最终退出的最大障碍。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把处置重点从识别与清退“僵尸企业”,转到化解和处置或将引发的后续矛盾与问题上来。应把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列为重点目标,从完善相关劳动法、加强职工培训、开发人力资源、发放教育训练补贴、扶持再就业、鼓励职工转岗分流等多方面保障就业。

 

另外,要通过制定生产设备回收计划、对产能过剩型“僵尸企业”设置退出补贴机制等,为顺利处理“僵尸企业”提供充分保障。特别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我国“僵尸企业”规模大、涉及人员广,各地政府需进一步强化社会托底功能,不断完善“僵尸企业”出清的社会配套政策措施,通过专项扶持基金、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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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东方IC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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