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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垃圾分类规则异常繁复,为何民众却能了然于心并身体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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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张惠虹 2019-03-16 06:30
摘要:无细化要求,环境教育难免浮于表面文章,“相关文件提一下、大小会议点一下、领导讲话说一下、重要活动‘炒’一下、标语口号‘热’一下”,从而陷入“虚化”和“弱化”。

近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标志着生活垃圾分类“强制时代”的到来。垃圾分类已经喊了多年,但一直没取得很好的成效,除了硬件设施、制度设计还没完全到位外,公众环保意识的缺乏、垃圾分类知识的匮乏、参与积极性不高也是主要制约因素。垃圾分类“看似小事情,实则大文明”,垃圾分类投放是实现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置的第一步,而要有效地进行垃圾分类,前提是接受垃圾分类的理念,掌握垃圾类别的基本知识,并初步养成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不管是垃圾分类的知识获取、技能习得,还是意识习惯养成,都需要长期而有效的环境教育。如果说教育是文明的基础,那么,环境教育就是生态文明的基础。推广垃圾分类,环境教育必须先行。

 

环境教育不能仅靠环保部门“唱独角戏”

 

环境教育需要多方合力,不仅需要政府主导,更需要多主体协同治理。说到环境教育,很多时候人们想当然地认为这是环保部门的任务,事实上环保部门难以承担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中小学生和社会群众等各个层面的环境教育工作。环境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各行各业,不能仅仅依靠环保部门一家“唱独角戏”,需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协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例如,新西兰政府一系列环境教育政策的出台并非只是某个单一部门的行动,常常是几个相关政府部门联合推出的。

 

除此之外,还应当充分发挥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在环境教育中的作用。如,美国通过环境拨款、环境实习奖金、环境资金等方式,鼓励社会参与环境教育。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静冈县沼津市动员居民自治会会员到垃圾场开展志愿活动,指导居民如何丢弃垃圾之后,“沼津方式”逐渐推广到日本全国。在公民参与基础上,社区、民间组织、企业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和配合构建“政府主导”逐步转向“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垃圾管理机制,这种协同治理也体现在环境教育方面。日本《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要求政府采取财政和税制等方式推动环境教育,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提供便利等。日本的商品除了使用说明、保质期外,还有详细关于该商品作为垃圾的分类和处理说明。通过上述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营造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衔接的综合教育网络

 

环境教育需要全民教育,不仅要从“娃娃抓起”,更要“全民总动员”。学校是环境教育的主阵地,青少年是环境教育的重点人群,要做到以教育影响学生,以学生影响家长,以家庭影响社会。在日本,垃圾分类规则异常繁复,但日本人对这些规则了然于心并身体力行,除了法律约束之外,还源于从幼儿园就开始的环保教育。垃圾分类回收等环保知识纳入中小学课本,作为基本常识要求学习,使孩子从小养成环保理念:“公共场所不扔私人垃圾,自己的垃圾带回自己家。”

 

全民教育体系不仅包括学校教育,也包括社区教育、企事业单位教育、社团组织教育、大众传播媒体的教育、家庭教育等在内的非学校教育体系。因此,环境教育除了着眼于未来的学校教育外,还应立足于非学校教育。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教育模式已从完全依靠学校慢慢演变为注重通过学校、家长以及社区,注重教育主体的综合化,共同形成一个分工合作的教育网络。如我国台湾地区倡导民众树立“资源回收”“废物再利用”的理念,重视建立志愿者队伍。目前已有2万多名环保志愿者长期活跃在居民小区,资源回收站遍布整个台湾地区,十几年间,垃圾回收量由3%提升到40%以上。再如比利时,大力推广节能知识,有调查显示,大约有95%的比利时家庭会按照规定自觉进行垃圾分类,家庭垃圾回收率居世界前列。同时,环境教育也逐步从书本转向活动,从课堂转向现实生活。如日本东京在大型垃圾处理厂的附近建有大型体育场,垃圾处理厂在垃圾焚烧发电的同时会产生一些余热,而这些余热可以供体育场的浴室和游泳池使用,通过这个方法让人们明白垃圾处理、回收之后对人和环境带来的积极影响。这些途径形成了强大的合力,促进了环境教育的效果。有鉴于此,今后我们的环境教育也要从封闭走向开放,营造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衔接的综合教育网络,使每个人都成为环境教育的实践者、宣传者、监督者,使生态环保的知识和理念广为人知、深入人心,进而成为自觉行动。

 

避免环境教育陷入“虚化”和“弱化”

 

环境教育需要立法保障,不仅要强调“应当”,更要有“硬指标”。现行《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些法律规定只是强调了“应当”。无细化要求,环境教育难免浮于表面文章,“相关文件提一下、大小会议点一下、领导讲话说一下、重要活动‘炒’一下、标语口号‘热’一下”,从而陷入“虚化”和“弱化”。

 

国外一些国家在保障环境教育的实施方面做得比较好,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借助完备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这也是当代环境教育发展的一个总趋势。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环境教育法,为环境教育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依据与保障。1990年又重新制定了新的《环境教育法》,对环境教育政策和措施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巴西、日本、韩国、德国、菲律宾等国家也都相继制定了环境教育法。从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到,环境教育立法可以使环境教育在法律的庇护下,将倡导性要求变为规范性规定,可以确保环境教育长期、全面、系统开展。因此,我国亟待通过立法,重点对资金投入、组织实施、社会参与、绩效评估等各环节严格规范,重视环境教育的能力建设,明确违反环境教育法的责任等,从而提升环境教育的法律地位,让环境教育有法可循。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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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栏目邮箱:shhgcsxh@163.com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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