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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纪委机关刊点名的正厅级“内鬼”,今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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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菜毛 2019-02-12 18:10
摘要:将监督执纪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

 

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消息,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原副主任邱大明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交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新一期的中央纪委机关刊《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也点到了邱大明的名字,而且是和魏健、莫建成、钟世坚等人并称为“害群之马”。另一篇文章中,邱大明“与商人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再被提及,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之一,以案说规。

 

邱大明等人的违纪违法案例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制定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是通过强化制度约束,给纪检监察权力戴上“紧箍”,防止“灯下黑”。

 

 

涉受贿罪、贪污罪两项罪名

 

去年9月11日,邱大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成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一名落马的省级监委副主任(正厅级)。三个月后,邱大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962年出生的邱大明是吉林人,其从政半径也未离开吉林。从1984年7月参加工作开始,邱大明先后在吉林工学院、吉林省审计局等地工作20余年,2006年12月起担任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纪委书记,2014年担任吉林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8年2月,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邱大明任吉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半年多之后,邱大明就落马,一时间备受关注。他究竟干了什么?

 

“双开”通报中提及,邱大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审查调查工作,泄露中央巡视移交线索处置情况,违规干预、插手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并跑风漏气,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车私用,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低价购房,为自己及近亲属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司法、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

 

“双开”通报指出,邱大明身为省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全无,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监督执纪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

 

因此,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邱大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一届吉林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邱大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邱大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中共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纪委常委、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照邱大明的简历不难发现,其贪腐行为起始于2001年8月之后,至其落马时至少已持续十余年之久。

 

 

 

让“打铁的人”始终是“铁打的人”

 

任何权力要想不被滥用,就必须接受监督,监督执纪权也不能例外。监督执纪权承载的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重任,背负的是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的厚望,必须确保纯而又纯、永不蒙尘。确保监督执纪权纯而又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带头接受监督。

 

今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充分体现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新一期《中国纪检监察》以多名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例,对《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点评。

 

监督执纪权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这一权力是组织赋予的,本应用来为党和人民服务。然而,极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把监督执纪权当作谋取私利的筹码,甘于被“围猎”、受贿甚至主动索贿,无疑是错误的权力观在作祟。《工作规则》第九章第七十一条对以案谋私、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作出明确处理规定,有利于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倒逼纪检监察干部正确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

 

邱大明的名字再被提及。文中指出,邱大明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监督执纪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存在这一问题的,还有重庆市纪委驻市环保局原纪检组组长陶志刚、安徽省纪委驻原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吴敦武。

 

陶志刚把市纪委干部的身份当作结交私营企业主的“名片”,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吴敦武利用担任省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副主任、执法监察一室副主任、副厅级纪律检查员、驻原省卫生厅纪检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单独或通过其妻子朱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在工程招投标、药品销售、子女工作、药品提价、申诉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151万余元。

 

笔者注意到,邱大明的“双开”通报中,有他“跑风漏气”的表述。保密纪律历来是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遵守的钢规铁纪,更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生命线,然而三令五申之下,仍有人或无心或有意,触碰这根红线,其背后要么是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不把纪律、规矩当回事;要么是有利益勾连,甚至为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

 

例如,2018年9月,青海省海北州纪委原副书记、州监委原副主任赵子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消息公布。据通报,赵子亮在案件办理期间,私自会见初核对象,将党组织纪律审查中尚未公开的事项透露给初核对象。

 

《工作规则》第九章第六十七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并在第七十一条要求,对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为仍然不重视、不收敛的人敲响了警钟。

 

一系列典型案例说明,如今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腐蚀与反腐蚀、“围猎”与“反围猎”的考验更加严峻,执纪执法者一旦出问题,可能会给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带来颠覆性破坏。只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让“打铁的人”始终是“铁打的人”,才能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靠得住、信得过、能放心。

栏目主编:陈琼珂 文字编辑:陈琼珂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曹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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