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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月全信箱】上海首例!客运车辆因超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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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张晓莉 2016-03-28 13:07
摘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应受到刑事处罚。

3月25日上午,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2千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23日,许某驾驶一核载49人的大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睢宁县出发至上海市嘉定区。车辆行驶期间,许某在明知已满载乘客的情况下仍两次停车搭载乘客十余人。当日14时45分许,许某在行驶至G15沈海高速朱桥检查站汇源路下匝道时遇民警拦截检查,许某起先拒绝配合,后被迫接受检查。

 

嘉定区交警支队检查时发现,该大客车的固定座位已坐满乘客,另有十几人拿着小板凳坐于过道内。经查,该大客车额定载人数为49人,实际载人数达66人,超载34.7%。公安机关因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将其刑事拘留。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交代其曾多次因超载受到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承认其所驾驶的大客车不具有营运资质,为了多载乘客,他还在车上准备了十几把小板凳,供没有座位的乘客使用。此外,许某还称其知道超载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律。其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曾两次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法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遇公安人员检查时拒绝配合,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控辩双方关于许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唐法官指出,近年来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多与客车超载有关,车辆严重超过核载员额行驶一方面易导致行车不稳,引发事故,另一方面客车严重超载意味着有大量乘客没有独立座位,一旦事故发生,乘客将因缺乏保护而遭受更重的伤害。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从事相关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同时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切勿搭乘已满载乘客的车辆,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的乘车状态。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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