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开始在两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个税法过渡性政策已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即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而前天开始征求意见的个税专项附近扣除暂行办法则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我国实行的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分为六项,即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由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我国将是第一次实行,因此“扣多少,怎么扣”一直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为此,解放日报·上观新闻采访了诸位财税领域专家。
对影响个税的四部分内容都进行了一次性改革
“此次公开征求的意见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可以说是遵循了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纳税人个人的实际情况,兼备了法、理、情的考虑。”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主管合伙人朱锦华指出,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的基础上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将使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更高额度的扣除。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教授范子英也撰文指出,自1980年以来的七次个税改革中,今年的改革方案是力度最大的一次。个税的改革内容一般分为四块,即收入、费用、“起征点”和税率。简单来说,就是将收入减去费用,再减去“起征点”,剩余的部分乘以税率,就是纳税人需要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以往的六次个税改革中,大多聚焦于后两块,也就是调高“起征点”,同时调整税率级距,其目标是为了对冲价格上涨的影响。而今年的个税改革与之前都不同,一次性对四块内容都进行了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
“此次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还让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家庭的个税负担。”范子英说。
综观条例可以发现,此次公布的六项专项扣除的最大特点为,除了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通过年度汇算清缴自行扣除外,其他五项均采用了定额扣除的方式进行扣除。安永税务服务合伙人卜新华分析,如此安排可以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的负担。
抵扣凭证较易于准备
由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我国属于首次实行,对于如何准备专项附加扣除的凭证,很多老百姓依旧是“一头雾水”。普华永道中国对此进行了详细梳理,见下图。
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细化政策总结,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其实,《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对于凭证的要求并不高且仅需留存备查。”朱锦华认为,同时,《附加扣除征求意见》还要求扣缴义务人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扣缴申报,体现了尽量减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负担的考量。
不过,《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在考虑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同时,也对纳税人的诚信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事后税务部门将通过比例抽查、跨部门信息分享共通以及利用纳税人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监管。
虽然,6项专项附加扣除已体现进步,但仍有部分细节问题有待商讨。范子英和卜新华均认为,目前的认定方式对夫妻双方有4个老人要赡养,但只有一人在工作的家庭非常不利。“因为现在的认定方式只能扣除有工作一方的的父母扣除额,而不能扣除另一方父母的扣除额。”因此,卜新华建议,可以考虑改变当前“单线”的扣除方式,在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工作的家庭中也允许扣除另一方父母的扣除额,“不过,类似问题在以后实行家庭综合申报以后就能得到解决。”
6项专项附加扣除只是起步
相比之前的“起征点”,制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最大难点又在哪里?财税专家们均表示,难点在于如何兼顾公平和效率,特别是如何处理地区差异,以及如何在税收征管效率与工作量增加的情况下取得适当的平衡。
朱锦华指出,之前很多企业担心需要就专项附加扣除的执行增加额外人手和企业成本,也担忧企业需要对员工提交扣除凭证的真伪负上一定的认证和相关法律责任,但这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已明确纳税人需要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让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此外,《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还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而税务部门将和其他部门进行积极合作收集并核实信息,这将税务部门和各部门的协同合作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对未来的税收管理有积极意义。
“这次推出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只是起步,未来有关部门需要根据执行的情况和民生支出的变化对每项扣除的限额作出合理的调整并在未来一步一步增加新的扣除项目和优化相关扣除条件。”朱锦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