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郝铁川
日期:2021-08-31
■郝铁川
民主法治有优质、劣质之分。那些掉进中等收入陷阱、西化分化陷阱的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民主法治,带来的不是社会稳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而是动荡不安、贫富对立,显然是劣质民主法治。优质的民主法治必须建立在一系列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基础上。
总结人类法治发展史的经验可以发现,中等收入群体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占据一定多数,是优质民主法治形成的重要社会基础。
第一,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社会稳定是法治的前提条件。
正所谓“枪炮作响法无声”“乱世无法治”,只有社会稳定,才能有效实施法治。
为什么说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稳定基础?因为穷人和富人总会有对立,容易打架、对抗,但如果在穷人和富人之间存在一个人数占多数的中等收入群体,就会缓和他们之间的矛盾。
打个形象的比喻,中等收入群体就好比是一个“拉架者”,拉力大于对抗力,贫富矛盾不会动不动就激化了。
第二,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诚信的基础。
从近年来法院“执行难”情况可以发现,构成“执行难”对象的主要是两部分人:一是“执行不能”的生活较为困难人士,他们未必不想讲诚信,但家庭或个人实在没有财产去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二是少数富裕人士,他们是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给付义务的,却常常为富不仁,是真正的“老赖”。
在法院的“执行难”名单中,较少看到中等收入人群。这是因为他们职业稳定、收入稳定、文化水平较高,愿意也有能力讲诚信。
一个社会是否普遍讲诚信,直接关涉法治的成败。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契约关系,公法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私法是民间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诚信是维系契约的心理基础。若无诚信,契约、法律则荡然无存。
第三,中等收入群体是追求法治公平的重要理性力量。
历史经验证明,某些较为穷困的人容易仇富,而某些富人又容易为富不仁。相对来说,中等收入群体则普遍希望社会均衡发展,希望在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凭本事吃饭,按良心做人”,这就有利于法治公平公正的实现。
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分配结构,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条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使得制定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方针政策比较有利、有力;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协商制度,使得促进中等收入群体扩大的方针政策能够顺利转变为社会各界的最大共识。
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社会基础必定愈来愈雄厚。
(作者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