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领取几十张优惠券,是贪小便宜还是涉嫌犯罪?所谓“黑灰产团伙”,是利用网络漏洞还是主动攻击系统?

“拼多多”遭遇“羊毛党”事件还有待警方定性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简工博/王闲乐/余晨扬/任翀 日期:2019-01-22
■本报首席记者 简工博 记者 王闲乐 余晨扬 任翀

1月20日凌晨时分,电商平台“拼多多”被曝出系统漏洞——用户可以多次领取100元无门槛代金券。消息迅速传开,许多“羊毛党”连夜薅羊毛,将优惠券用来充话费、Q币等。

近年来,企业网络系统出现漏洞引发众多网友“薅羊毛”的案例屡见不鲜,网上甚至出现各类“羊毛”交流群,第一时间发布各类优惠打折或电商系统漏洞信息,一起低价获取高额商品,“排队薅羊毛”。

与此前遭遇类似问题的诸多企业“息事宁人”乃至“自我解嘲”式处理不同,1月20日13时“拼多多”发布官方声明,称该事件是“黑灰产团伙”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盗取数千万元平台优惠券,进行“不正当牟利”。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证实,已接到“拼多多”方面报案,警方已介入调查。

“拼多多”措辞强硬的声明让不少“羊毛党”担心不已:“薅羊毛”是不是已涉嫌违法犯罪?记者走访多名法律界人士,他们表示,类似事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一个细节就可能改变事件性质,相关法律责任需要司法机关调查后方能确定。

“黑灰产团伙”不能由企业定性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司法机关对此次事件出具相应调查结果,所谓“黑灰产团伙”是企业自行调查的结论,企业不能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定性。

在“拼多多”公司发布的声明中,屡次用到“黑灰产团伙”这样的词语。这样的结论,是该公司基于自我调查得出的结论。

在昨天下午“拼多多”发表的第二次声明中,称“黑灰产团伙”利用“优惠券漏洞”盗取的相关优惠券,系“拼多多”此前与一档电视节目开展合作时的定制优惠券,仅供节目录制现场嘉宾使用。此外,此种类型优惠券从未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出现在平台正常的线上促销活动当中,甚至从未有过线上入口。

而“黑灰产团伙”通过用手机卡蓄养大量虚拟账号等不法手段,实现多张手机卡同时作业,批量盗取该种优惠券,并通过手机话费、Q币等虚拟充值的方式,试图在短时间内迅速转移此类不当所得,涉案优惠券总金额达数千万元。

“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上,‘黑’‘团伙’这样的词语有特定含义,在定罪量刑上会有明显不同。”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司法机关对此次事件出具相应调查结果,所谓的“黑灰产团伙”是企业自行调查的结论,企业并不能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定性。

截至发稿时,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明确,已接到“拼多多”公司报警并介入调查。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这并不意味着“拼多多”的声明得到司法机关“盖章认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先介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后再进入立案调查阶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指出,如果“拼多多”声明的情况经司法机关调查属实,确为“黑灰产团伙”蓄意为之,该团伙已涉及刑事犯罪:“具体情况要看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如果仅是利用现有漏洞,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是主动攻击系统导致其产生漏洞,那么可能涉及刑法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拼多多”能否追究网友的责任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商家没有发放优惠券的意思,因为系统漏洞导致被用户领取,那么领取并使用的用户可能涉及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在以往发生的类似案例中,商家大多选择为众多网友“薅羊毛”的行为“买单”。同为电商平台的京东和苏宁都出现类似的优惠券发放漏洞,腾讯视频曾出过“0.2元开通VIP”的系统漏洞,最近一次则是东方航空公司,2018年11月17日凌晨,东航官网和App疑似出现系统漏洞,国内线全线11月至次年3月的票价仅需几百元。“拼多多”亦在声明中表示对于遭裹挟的普通消费者,平台“主观意愿上不会进行进一步追责”,但不支持此类非正常行为。

“对企业来说,追究普通网友的责任难度太大。”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认为,商家发放优惠券吸引众多消费者是商家营销的常规手段,对于那些领取了少量优惠券的消费者,很难认定他们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企业想通过民事诉讼来索赔也不是不可以,但这个成本太高了,很多企业权衡之后选择了放弃。”

不过针对此前网上流传的“有消费者重复领取几十张优惠券”,刘春泉认为其可能涉嫌盗窃罪。“领一两张优惠是正常的,但一口气能领几十张,这明显不正常,消费者应当有这样的判断力。在明显不正常的情况下反复领取,这就属于主观恶意比较明显了。”刘春泉以此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为例,法院最终认定许霆罪名成立,就是因为他在银行卡里多出存款后,分171次将其取出,行为明显不合常理。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指出,如果商家没有发放优惠券的意思,因为系统漏洞导致被用户领取,那么领取并使用的用户可能涉及法律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朱巍说:“法不责众是伪命题,不要有侥幸心理。传播这类信息者,可能会影响到个人信用。”他认为,群体性犯罪行为,首要分子等骨干要承担首犯责任;其他人则是从犯,比照主犯略轻一点而已。但在此次事件中,很多爱占小便宜的网民,对待他们不宜扩大到刑事责任追责范围,应以教育为主。朱巍说:“有的人耍小聪明,将优惠券充值为话费或虚拟币,但所有交易记录都有源头可寻,这并不影响责任承担,应当退还。”

传播信息的“羊毛党”要担责吗

如果传播者被证明是“黑灰产团伙”成员,这个团伙本身构成犯罪,传播者也逃不掉;如果传播者不是这些成员,那也可能涉及传授犯罪方法罪。

此次“薅羊毛”事件中,一些微信截图在网上流传,有人凌晨在微信群发布信息号召群友“薅羊毛”。这些传播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传播者能被证明是‘拼多多’所说的‘黑灰产团伙’成员,那么这个团伙本身构成犯罪,传播者也逃不掉。”刘春泉认为,如果传播者不是这些成员,但明知优惠券的发放方式不合理,那么也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或应受到扰乱市场秩序的行政处罚。

通常情况下,“羊毛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不会太大,还能增加企业的注册用户数,企业一般对“羊毛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林东品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最终立案,在面对犯罪团伙成员以外的“羊毛党”时,应慎用刑法。“‘羊毛党’喜欢在各个平台上钻空子,我认为这属于商家在搞营销活动时应当注意到的现象,不能因为规则有漏洞就去追究消费者的责任。”林东品说,哪怕有人用多个手机号注册并领取优惠券,这也在平台的规则之内。“但是,如果像‘拼多多’所说,是有团伙预谋通过虚拟账号来领取优惠,则可能涉及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