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老王自称因个人家庭原因
递交辞职报告,
结果“下一秒”反悔,
“骗”回辞职报告,撕毁冲马桶~
公司仍以其主动辞职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
老王不服索偿28万!
问题来了:究竟谁有理?
事件回顾:
员工主动交辞职报告
又反悔骗回撕毁冲马桶!
老王于1993年进入江苏徐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工作。2015年9月18日,外部公司的车辆进入公司运输货物,期间该车辆装运了公司的部分废旧钢材,老王以经手人的身份开具出门证。2015年10月23日,公司对此事进行调查。
2015年11月4日,老王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内容为:由于个人家庭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干了。 公司收到该辞职申请后由两名管理人员签字同意。
过了几天,老王前往公司人事处以查看有无遗漏内容为由要回辞职报告,他一拿到辞职报告立即撕毁并冲入马桶。
2015年11月16日,公司向老王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2015年11月19日,老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28万余元,仲裁委驳回。
老王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就生效了,
冲入马桶也不能撤回!
一审法院认为,老王在2015年11月4日向公司出具辞职报告,辞职理由为个人家庭原因,且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在该辞职报告上已经注明同意,因此老王的辞职行为已经得到公司的认可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权为形成权的一种,自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因老王的单方辞职行为而解除,其事后撕毁辞职报告的行为及公司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均不影响老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老王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老王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辞职行为无效,理由如下:
●辞职报告未经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我的辞职行为未完成,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公司后续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视为认可我的辞职行为已经作废;
●辞职报告经我本人收回并撕毁冲入马桶,应视为我撤回了辞职的意思表示,撤回不需要对方同意;
●我之所以作出辞职报告系因公司欺骗,此后决定拒绝主动辞职。
二审法院认为,老王各项主张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劳动者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只需以一定形式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用人单位的同意,本案公司已收到老王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对其辞职的意思表示也已明确表示知晓,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经完成,无需再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批准。
●劳动合同仅需解除一次,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便已不复存在,公司嗣后再行出具解除通知的行为,并不影响在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老王的辞职意思表示已经做出且已到达公司,公司对其辞职报告亦予明确回复。在双方劳动关系已告解除的情况下,老王再反悔要回辞职报告并将其销毁,不能起到撤回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老王主张其辞职是在受到上级领导诱导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但对该项主张,老王并未在庭审中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劳动合同系老王单方解除并无不当,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有话说
@劳动者
辞职非儿戏,
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本期封面:
综合整理自劳动法库、每日经济新闻
本期编辑:狄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