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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诱惑丨踩了理财的“雷”,还有办法自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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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彭凯 2018-03-19 18:27
摘要:“投诉报案”“横幅围堵”“经侦介入”“资产冻结”“债权登记”“刑事入罪”“资产清退”……你该用哪种办法自救?

 

回顾近年来的理财爆雷案例,唏嘘之余不禁觉得,侧重事先预防的“理财产品识别”教育固然重要,但理财踩雷后的理性维权指引也应纳入“投资者教育”范畴。

 

我们在探讨“投资人踩雷后维权”问题时,需要对“雷”的性质加以区分,在此分而述之——

 

产品瑕疵之“雷”:可理解为理财产品本身设计、销售环节存在“监管踩线”问题。典型如当下面临严格专项整治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诸如跨界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讳莫如深”问题、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起息日”“到账日”问题等。此类问题往往可归因于金融产品的过度包装,产品结构复杂嵌套,且在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问题上“含而糊之”,在涉及“兑付与否”“兑付能否”问题之前,即已引发投资人理财争议。

 

经营不善之“雷”:以P2P网贷为典型,监管趋严引发资产开发难度加剧(借款余额20/100万等监管红线限制)与企业合规成本高企(备案登记引发的合规投入大大增加),惨谈经营之余,从业机构抗风险能力面临很大挑战。融资端兑付稍有不慎都可能导致从业机构出现挤兑风险,且兑付压力往往转嫁于从业机构本身,加之从业机构难以回避的“交易参与方”身份,极易引发投资人面向从业机构本身的维权事件。

 

恶意违规之“雷”:该类案例较易理解,理财产品在发行销售、资金管理等环节中,各参与方发生“道德风险”,例如存在伪造虚假标的融资、挪用理财资金等问题,此类恶意违规行为或源于赤裸裸的“诈骗”“金融传销”原始目的,或因不同理财产品间风险传导而导致参与方“铤而走险的拆东墙补西墙”资金挪用。此类恶意违规的下场,多伴随刑事责任承担问题,且往往此类案例涉众更为广泛、社会负面影响更为深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雷”往往可能在同一个案例中并存。以 “某某宝”为例,在该案例中,“自融”“假标”问题自然存在,但案涉机构的挥霍式经营方式也是加速其“覆灭”的重要原因。从该案“东窗事发”后的投资人维权状况来看,无外乎“投诉报案”“横幅围堵”“经侦介入”“资产冻结”“债权登记”“刑事入罪”“资产清退”的标准化处理流程。

 

在此举一反三,就踩“雷”后的维权事宜做一个梳理:

 

第一,认清“踩雷”性质和理财产品类型,对症下药。首先应当辨别自身“踩雷”的性质,是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产品瑕疵之“雷”,还是作为“债权人”的债权主张无法兑付的经营不善之“雷”,抑或是遭遇了刑事犯罪相关的恶意违规之“雷”。在确定“踩雷”类型后,切忌“病急乱投医”,需要“对症下药”。产品瑕疵之“雷”,宜“投诉举报”;经营不善之“雷”,宜“诉讼权利行使”;而恶意违规之“雷”则往往需要予以充分的“公权力处置配合”,并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财产线索搜集以及债权登记准备。此外,投资人需要准确识别其所购理财产品类型,以锁定监管部门。例如,私募基金产品往往归口于基金业协会,而互联网金融产品则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第二,善用各类“投诉举报”渠道。目前主流投诉渠道包括如下几类:一是官方渠道,典型包括部分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网站等。二是行业自律组织渠道,以互联网金融行业为例,中央及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往往会承担部分的投诉处理或转报职能。三是非官方渠道,典型包括“聚投诉”“黑猫投诉”等,该类非官方渠道传播性强,因而往往效果更佳。四是寻求媒体记者等的曝光与协助。

 

第三,备妥相关证据。在投诉渠道选择之外,投资人需要备妥证据材料,用“事实”说话,典型包括资金交易记录、理财产品相关文书(包括产品宣传材料、理财认购协议等)、产品经理沟通记录(短信、微信等)。而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例,典型如非法集资,则直接诉诸地方公安部门进行报案,提供有效的案件线索和涉案主体财产信息等。

 

第四,组团理性维权。理财爆雷往往会牵涉众多投资人,具有单一个体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的特征,纯民事诉讼涉及立案、财产保全、一审、二审等环节,审期较长,刑民交叉案件则需遵循“先刑后民”原则,进一步应历经案件侦查、案件移送、刑事审判等环节,时间周期进一步拉长。因此,组团维权既能分摊维权成本,而且能够更快获得社会舆论和政府部门的关注。一方面,投资者们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汇集信息、证据,群策群力,另一方面,可从投资人中选出维权代表,或集体聘请律师协助维权,使得维权行动更具针对性和规范性。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是“民事维权”还是“刑事维权”,在有目的和针对性开展维权活动的同时,更需要理性维权,“横幅围堵游街”引发的负面社会影响和舆论关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总之,随着金融监管的更加深入与常态化,并且投资者教育的大力推行和有效落地,对于理财维权的“扫盲”也势在必行。须知,维权的目的,于个人而言是损失追回,于社会而言,则是金融秩序稳定与法治推行的有效助推。

 

(作者供职于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栏目主编:张杨 文字编辑:张杨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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