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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长假出国游玩,如今人回来了可行李还在“旅游”,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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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毛锦伟 2017-10-18 17:32
摘要:如果行李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及时找到并完好送回,一般不再赔偿。

市民乐女士问:

 

国庆期间我们自行组团去巴尔干半岛旅游,全程买的是汉莎航空公司联票。回程从克罗地亚的杜布罗夫尼克到法兰克福转机,然后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没想到航空公司超售机票,致使我们中8个人拿不到后一程的登机牌。汉莎航空公司坦言机票超售,只能另行安排其他航班返回上海,等待期间由航空公司负责食宿,并赔偿每人600欧元。

 

本来已安排妥当,但没料到一波三折。等待中,我们有两人等来了其他旅客的退票,得以登机返回沪。但抵达上海后发现,行李却没到浦东机场,分析下来,最大的可能是忙中出错,人上了飞机,但行李仍然滞留在了法兰克福。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有哪些相关规定、通过怎样的途径,可以维护乘客的权益?

 


记者调查

 

航空公司机票超售、人回来了而行李没到,这些情况在旅行中并不算少见。

 

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由于机票超售导致乘客滞留,通常由航空公司负责食宿并给予一定的赔偿,这已经是惯常的做法,消费者也基本知情。那么,发生行李延误时,该如何赔偿呢?

 

由于乐女士乘坐的是国际航班,按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十九条,“关于延误,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如果行李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及时找到并完好送回,一般不再赔偿。只有在发生行李丢失时,航空公司会要求旅客申报行李中的具体物品和价值,并协商赔偿。

 

至于行李损失,公约是这样规定的: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赔偿上限一般不超过1131“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价值一般为1美元多一点。这个仅限于国际航班。国内航班发生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则是“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旅客在遭遇行李延误时,即便及时找回了,有以下几种情形时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其一,如果旅客在旅行中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可以及时地查看保险中是否包含了“行李延误”这一项,如果包含有“行李延误险”,旅客可以通过保险索赔来获得赔偿;其二,旅客的机票如果是通过旅行社预订的,也可以请旅行社协调航空公司给予相应赔偿,如旅客为取回行李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等,这需要旅客、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协商解决。

 

 

所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行李延误带来不便,最好的方法还是购买较为全面的旅游意外险。

 

此外,假如在行李托运的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如行李箱破损、滚轮折断等等,航空公司通常的处理方式是赔偿一个90%相似度的行李箱。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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