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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当官、两次受贿、两次入狱,这个贪官后台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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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徐新明 2017-08-18 06:00
摘要:殷光立不仅进了国企,还被迅速提拔到领导岗位上,这究竟是选人用人过程中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出狱11年后,安徽阜南县委原书记殷光立因涉嫌受贿等犯罪再度被逮捕,成为两次为官、两番受贿、两次“进宫”的腐败分子,既令人震惊,又匪夷所思。

 

据媒体报道,16年前,安徽阜南县委原书记殷光立因受贿罪获刑10年。服刑5年后获假释,其后进入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系统,先后担任龙亢农场副场长、安徽农服副总经理等职务。因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等,殷光立今年7月被安徽检察机关批捕。面对如此离奇的案情,我们不禁要问,谁为这个“二进宫”的贪官撑腰?

 

让我们审视这个两次为官、两次“落马”的贪官殷光立,可以发现他的身上疑点多多。首先令人怀疑的是,殷光立是如何获得假释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者可以假释。殷光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刚刚被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5年)就被假释,这从时间上说有可能是合规的。但从假释的实质条件来看存在疑点。他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从“二进宫”的事实来看,他没有一丝一毫的悔改。至于“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点很难预判,这就留下了可操作空间。在假释问题上玩花样的不乏其人,比如,丹东市监狱原监狱长刘宝昌就将假释当做敛财工具,多次假释犯人,收受贿赂共计81万元。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要求对职务犯罪等几类罪犯,应当依法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殷光立的假释有没有猫腻,还真值得顺藤摸瓜查一查。

 

奇怪的还有,2001年8月,安徽省阜阳市纪委已经给予殷光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然而,他假释之后竟然能轻而易举地进入国有企业,甚至摇身一变,成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犯罪分子在假释期内仍然是犯罪分子,不同于刑满释放人员。根据组织部门的相关规定,他们不能进入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但殷光立出狱后,在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系统混得风生水起。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是1998年由原安徽省农垦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前身为安徽省农垦厅)改制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04年纳入安徽省国资委管理序列,与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国有企业,又是国家机关。
   

相关报道没有提及殷光立假释期到何时结束,但一般来说,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也就是说至少要到2011年,他才能恢复普通公民身份。而据2010年的一篇新闻报道,当年5月,殷光立便以“安徽龙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会主席”的身份参加了一次会议;2014年,他以龙亢农场副厂长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最终落马时,他的职务是安徽省农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不要说殷光立的身份是获得假释的服刑人员,就是正常身份的职工干部,也要经过长时间的组织考察,才有可能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指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德才兼备”,要求始终把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此外,提拔干部还要听取群众的意见,还要公示等。殷光立不仅进了国企,还被迅速提拔到领导岗位上,这究竟是选人用人过程中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贪官并不可怕,有党纪国法来严惩。但如果我们的法律纪律得不到严格执行,干部选拔机制得不到切实落实,那才是最可怕的漏洞。
   

对于殷光立的“二进宫”,有诸多疑问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来澄清。不管是因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还是有意钻法纪的空子,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都难辞其咎,应该给公众一个说法。

文字编辑:封寿炎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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