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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集中公诉一批“套路贷”案件,受害者扩展至大学生和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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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施坚轩 2017-08-15 17:09
摘要:“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常的借贷目的是获利,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合同;而这样的借贷却是签署两份合同,虚构金额,同时还存在暴力、非法拘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当一部分放贷者根本没想要借款人还钱,他们从一开始盯上的就是借款人的房产等资产。”

17岁的杭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想借3000元,半年多之后竟然要还款90万元,逼得他偷出家中的房产证,将自家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了他人,才算还清了这笔钱。无独有偶,今年3月,时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10万元“小额贷款”不出2个月,他手上的借款合同数额已经变成了110万。然而,这桩旁人看起来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对方却能拿出看似无可辩驳的“完美”证据:每一笔合同上都有时先生的亲笔签名,他的房产作为“信用背书”已被网签转卖,他的银行账目上有多笔汇款进入的流水证明。

 

近期,上述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严重。今天上午,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市近期打击“套路贷”案件的情况。检方表示,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有效遏制犯罪,本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共将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另据统计,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年8月10日,本市检察机关已受理“套路贷”案件62件171人,已起诉22件52人,法院已判决15件31人。

 

想借3000元,半年之后要还90万

 

2015年1月24日15时许,在本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在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朱某等人诱骗杭某签了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并通过王某、被告人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在工商银行同济大学支行转账16万元给杭某,按照要求,杭某当场取出12万元现金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朱某、王某等人分赃化用,杭实际得款仅为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被告人瞿某伙同被告人应某至杭某家宝山区共和二村48号楼下找到杭某,以当初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并给杭某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某帮杭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帮杭某放贷赚利息赎房,以此诱骗杭某作出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的选择。

 

8月下旬,瞿某伙同应某,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带杭某至本市大连路、大柏树等处P2P、小贷公司操作抵押贷款,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进而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至本市南京西路699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10月21日,马某支付了29万元、22万元、17万元房款后,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某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期间,杭某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2015年10月2日、29日,瞿某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由此让杭还清欠款。

 

另查明,2016年8月,在第一次找锁匠偷房产证后的二、三天,瞿某、应某又找锁匠,让杭将一本房产证放回家中大橱抽屉。2016年2月4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房产销售给杨某,当杨某付清全款要求入住时,被害人杭某及家人才发现瞿某所还房产证系伪证。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以2015年8月28日为估价时点,共和二村48号某室房屋价值194万元。

 

近日,瞿某、唐某、应某被宝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的傅某等人另案起诉。

 

放贷者一开始便盯上房产

 

据上海市检察院介绍,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

 

首先,放贷者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为幌子,欺骗杭某签订了一张虚高的借款合同。4万元的借款合同,杭某实际拿到手的仅有5000元。事实上,这正是“套路贷”的惯用手法,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时先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明明只有1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却写着20万元,据时先生回忆,对方称:“这是行规,如果你不能按期归还10万元,那么就要履行20万元的违约合同,这是对你的约束。”

 

接下来,便是要制造虚假的流水,也就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他们确实向借款人转账了借条上写明的金额。但随后,他们又会要求借款人取出多余现金,在没有监控的地方,将大部分钱归还。同时,他们还会保存好银行的流水记录,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方便日后伪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由于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远小于借条上的金额,部分借款人会出现逾期无法还款的情况。这时,放贷者便会上门讨债,以言语威胁甚至暴力殴打的方式,迫使签订新的借条,并使用借款人的银行卡反复做银行流水留下“证明”,将借款金额不断推高。“在今天这个案例中,瞿某逼迫杭某写下90万元借条后,先后转账60多万元,制造借款假象。事后,这笔钱全部以现金的方式回到了瞿某手中。”

 

当借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放贷者便会要求借款人以名下房产等作为抵押,签订“阴阳合同”,声称如果还不清借款,就将房产或其他资产抵押作为约束。然而,据办案民警介绍,即使借款人有能力还清第一笔借款,放贷者也会通过不主动提醒逾期、人为制造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甚至躲到外地等种种手段,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但是,只要还款时间一过,原本消失的放贷公司就会再次出现,以逾期为名催讨高额的滞纳金、手续费等,如果借款人不同意,便会遭遇暴力催债。“相当一部分放贷者根本没想要借款人还钱,他们从一开始盯上的就是借款人的房产等资产,每一步都是为了让借款人将房产抵押。”

 

从本次检方集中公诉的案件可以看出,“套路贷”的手法非常细致,犯罪行为呈现团伙化、组织化。5件案件均系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均为3人以上,最多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达15人。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流水作案”: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有专门的平帐公司等。有的案件已初具犯罪集团规模,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些团伙还专门撰写了诈骗、敲诈勒索“剧本”。

 

受害者中出现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然而,当借款人最终不堪放贷者无止境的骚扰,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面临着诸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自己亲笔签名的合同,与借条金额相符的银行转账记录,甚至还有自己取出现金走出银行的画面……据办案人员介绍,放贷人员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在借贷环节中刻意保留了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使得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中很难打赢官司。

 

“此类犯罪团伙作案手法隐蔽,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情况十分复杂。在我们本次起诉的案件中,有一个团伙还专门请了律师参与其中,确实给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上海检方表示,对于涉案的纠纷属于“套路贷”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又或者是高利贷,检方会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我们主要会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案证据是否互相印证,是否指向嫌疑人涉嫌实施‘套路贷’,这部分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二是在分别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我们也会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述的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看看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的遭遇;三是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比如放贷金额为什么高于借款人实际需求等。”

 

检方表示,本市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在检察环节体现从重打击的政策导向,在法律框架下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套路贷案件和高利贷不同,其实质是针对被害人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对于采用诈骗或者威胁方式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符合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我们将认定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套路贷”受害者多为急需用钱,名下又有房产的本地居民。但在本次集中公诉的5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被害人涉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从目前来看,被害对象从急于用款的人,扩展至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甚至有心智不健全的人士。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大多数被害人消费不理性、自控力不强、金融知识不丰富等特点,用‘套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犯罪。”

 

检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急需用钱时,应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相信路边的小广告。同时,需要增强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被不法者利用,签署合同时对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出反对。如果遇到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发放高利贷情况,应及时向公安刑侦部门报警,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线索,收集固定证据。

 

【名词解释】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指的是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哄骗其在空白借条及协议上签字,写下高于借款额几倍的数额。之后,以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强行收账,进而将债务“滚雪球”,通过层层“平账”和“再借款”,放贷人最终获取的钱款往往是借款人最初借款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犯罪团伙平时主要通过行业中介公司、网上发帖、房产交易中心周边散发小广告和“熟人”介绍这四类方式,称“迅速放款办理小额贷款”、“无抵押小额贷款”,以此吸引被害人。而这类“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从事金融行业经营资质,也没有通过工商部门合法注册。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常的借贷目的是获利,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合同;而这样的借贷却是签署两份合同,虚构金额,同时还存在暴力、非法拘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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