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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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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闲乐 2019-01-16 16:16
摘要:示范案件应是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

 

今天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这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创新专业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介绍道,所谓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同一被告、众多原告的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何选择示范案件,是该项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规定》明确,示范案件应是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示范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来选定,如有国家机关或依法设立的证券类公益机构支持诉讼并且符合示范案件选定条件的,法院予以优先选定。示范案件选定后,应告知平行案件诉讼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对于其他投资者后续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予告知示范案件的情况,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先行委派调解。群体性纠纷中若已有生效裁定确定上海金融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在示范案件或其他案件中再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经释明后不再处理。

 

《规定》同时确定了示范案件对其他案件的效力范围。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金融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确立上述原则的司法考量在于,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被告相同,鉴于被告已经在示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共通的法律争点已发表过辩论意见,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平行案件的原告援引示范判决的有利认定并不会损害被告的权益,这也与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相一致。此外,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文书制作将予以简化,以提高诉讼效率。

栏目主编:简工博 题图来源:上海金融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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